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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出台
暴力恶意欠薪最高判7年
  • 2013年01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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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22日下午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3日开始正式施行。恶意欠薪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进行暴力威胁的,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细化量刑 欠薪五千元便可入刑
  欠多少薪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次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周加海解释: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较大”一是指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而且数额在5000到两万以上的;第二种情况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到十万元以上的。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各地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在5000到两万、三万到十万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报最高法备案。

□“严重后果”界定 严重影响生活或暴力威胁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相关部门加大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因法律的规定还比较原则,恶意欠薪入罪条款难以进一步落实。
  《解释》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做出规定: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明确“拒不支付” 包括隐匿财产、行为人逃避
  周加海指出,有这么几种情形就可以认定为拒不支付:第一个是“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等等”;第二是行为人逃跑、藏匿的;第三是隐匿销毁账目,包括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的。还有一个其他方法,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不管使用什么方法,如果他的目的在于逃避支付劳动报酬,都可认定拒不支付。
□何谓“责令支付” 住所地张贴文书属责令支付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恶意欠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追究刑责。可是实践中,有关部门相互推脱责任。司法解释明确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直接责任。
  实践中,责令支付的文件除了劳动监察大队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生效《民事判决书》,以及各级信访机关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的文件。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综合新华社、中新社、中广网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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