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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帮办
  • 2013年01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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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帮办》自开办以来,一直受到广大市民的热切关注,经常有市民致电本报记者咨询房产相关事宜。《记者帮办》旨在和市民朋友一起探寻关于烟台房产方面的疑难杂症。如果您也有这方面的疑问,请拿起手中的电话,拨打记者热线:18660533332,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1、问:婚前,我自己掏钱买了一套期房,如今婚姻存续期间,房子还没交,房产证也没下来,我想问,这样的房子算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
  答:按照我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问:婆婆育有两儿一女,她的户口和大儿子的户口在一起,共用一本户口本。婆婆生前有一套房,如今婆婆离世,请问这套房是不是自然就应该算是大儿子的?
  答:这套房产是婆婆的遗产,理应按照遗产处理原则进行分割,与户口的所在地没有关系。
  3、问:丈夫婚前个人用公积金贷款买了房子。如今婚姻存续期间,妻子想以她的名义买房子。请问算首套房还是二套,妻子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么? 
  答:您好!公积金贷款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您上述情况属于二套房贷,按照目前政策需要前次公积金贷款还清满五年才可以再次申请。
本期帮办记者 闫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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