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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新闻发布会——
两名故意杀人犯昨被执行死刑
  • 2013年01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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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24日讯(见习记者 崔洋洋 记者 王亚男 通讯员 黄强 张丽) 24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2012年以来打击刑事犯罪的整体情况,并公布了5起具有代表性的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危害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案件。同时,张厥玉、崔清波两名故意杀人犯于24日上午被依法执行死刑。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2012年以来,淄博市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706件,判处犯罪分子3666人,其中559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同时,全市法院积极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将继续严厉打击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组织的暴力犯罪、“法轮功”分子实施破坏活动犯罪等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犯罪;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安全事故、破坏环境资源等严重危害民生的案件;严厉打击高利转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犯罪等“五类案件”。
  此外,发布会还公布了崔清波故意杀人案,王成栋抢劫案,王振龙、张景才抢夺案,刘欣甲、刘文锦、高庆洪等十二人抢劫、盗窃案,张卫东、石建贩卖毒品案等一批严重刑事案件的审判情况。
代表性案件回顾
  ◆崔清波故意杀人案
  崔清波与被害人王某某系恋爱关系,王某某提出断绝与崔清波的恋爱关系后,崔清波仍对其纠缠不休。2010年11月27日15时30分许,崔清波在张店区某社区王某某宿舍内,对王某某继续纠缠,见王某某态度坚决,遂生杀人之念,后用双手猛掐王某某的颈部,又将一塑料袋套在王某某头部,拽紧塑料袋口,致王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崔清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作案动机卑劣,作案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大。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崔清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已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王成栋抢劫案
  王成栋与段本营(另案处理已被执行死刑)预谋抢劫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旅馆老板魏某某,并于2005年1月2日携带准备好的刀具入住该旅馆。次日中午,王成栋、段本营乘魏某某到房间打扫卫生时将其扑到,二人持刀猛捅魏某某20余刀,后劫走现金1000余元及两部手机。魏某某因肺损伤致开放性血气胸和失血性休克死亡。此外,王成栋还伙同段本营等人3次持刀抢劫民工,共劫取现金900余元,并致一人轻伤。
  王成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王成栋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严惩,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较好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判处其死刑不立即执行。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成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依法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
◆王振龙、张景才抢夺案
  2011年6月12日至2012年5月15日,王振龙、张景才流窜至淄博市临淄区、潍坊安丘市、寿光市等地以驾驶机动车的方式抢夺妇女随身财物,先后作案24起,抢夺财物价值26965元。
  张景才、王振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夺罪。二人流窜作案,肆意抢夺妇女财物,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应予严惩。市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张景才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抢夺罪判处王振龙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刘欣甲、刘文锦、高庆洪等十二人抢劫、盗窃案
  2009年9月至2012年2月,刘欣甲、刘文锦、高庆洪等十二人交叉结伙,多次在济南、青岛、滨州、淄博等地实施入室盗窃。其中,刘欣甲参与盗窃作案61起,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24562元、美元300元及物品一宗价值人民币4920元。刘文锦参与盗窃作案53起,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09305元、美元300元及其他物品一宗。高庆洪参与盗窃作案48起,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81150元、美元300元。
  刘欣甲、刘文锦、高庆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刘欣甲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数罪并罚;高庆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共同犯罪中三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周村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抢劫罪判处刘欣甲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刘文锦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罚金九万元;以盗窃罪判处高庆洪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八万元。本案其余被告人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三万元不等的刑罚。
◆张卫东、石建贩卖毒品案
  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3月,张卫东在淄博市张店区、淄川区等地先后多次贩卖给阮某某、刘某等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290.11克。石建受张卫东指使两次帮助张卫东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3克。张卫东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五十克以上,石建明知张卫东贩卖毒品仍帮助其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不满十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市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卫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石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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