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5日讯(记者 徐洁) 1月25日,济南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有关办学行为的通知》。其中明确,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退还学生缴纳的全部费用。 通知指出,学校的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宣传册及学校网站宣传内容等)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一律不得通过手机短信发布招生广告。 内容上,不得欺骗和误导学生及家长,不得做不负责任的许诺,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教育效果的语言或保证的内容,不得含有与其他教育机构相比较或者贬低其他教育机构的内容,不得含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一流、专家等广告法中明令禁止的广告用语的内容,不得含有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内容,不得含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同步辅导及相关的内容,不得含有聘用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开展有偿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不得含有利用公办中小学资源办学的内容,不得含有与公办中小学联合举办培训活动的内容等。 对于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学生缴纳的全部费用。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少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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