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中院民三庭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几年,全国各地法院出现过几起关于网页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民事纠纷案件,各地法院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主要分歧存在于,网页是否属于作品,何种情形下的网页属于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采取了肯定性列举加概括性标准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了规定,但网页是否属于作品,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亦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注:涉案网站 www.jiangjunhotel.net、www.qr999.com、www.htprinting.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