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30日讯(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孙敬峰) 武城的刘女士和男朋友李先生在县城一家影楼拍了一组婚纱照,不料该影楼未经二人同意,私自将其照片做成宣传海报。 2012年12月初,刘女士和男朋友在县城一家影楼拍了一组婚纱照。2013年1月初,刘女士的好友去这一家影楼咨询拍婚纱照事宜时,发现刘女士的婚纱照被做成了海报。得知自己成了“公众”人物后,刘女士找到影楼讨说法,对方称,刘女士及其先生并没损失,不存在侵权。刘女士无奈向工商部门投诉。 经调解,影楼同意立即销毁该批海报,影楼方面刻录的相关资料光盘全部交给刘女士,并向刘女士及其先生赔礼道歉,赔偿600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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