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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早有规定,新交规提高处罚分值
一直没处罚,只因取证难
  • 2013年02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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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是绿灯,过人行横道也要看有没有转弯车辆过来。有的驾驶员转弯还踩油门,看见真是气人!”家住省城建设路的马先生说。然而事实上,对于机动车礼让行人,我国早有明确规定,只是国内城市鲜有处罚。
  早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我省相关法规规定,对于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要被记2分。此次新交规是提高了此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
  “此前之所以难处罚,是难在了取证上。”济南交警部门有关人士表示,随着机动车的急剧增多,道路拥堵状况也比较严重,而不礼让的违法行为多发生在高峰期。“目前这类违法行为还是主要靠民警现场查纠。在高峰期光疏导就要耗费民警大量精力,如果查纠此类违法行为,也可能引起道路上的交通拥堵。”
  该人士分析,在面对民警查纠时,一些驾驶人会给出很多说词,但总的意思会是“我减速了,也让了”。但究竟怎么才算“不礼让”,这不好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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