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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了租车费 到期不见车 |
| 顾客高价另租其他车辆,商家赔偿损失200元 | |
- 2013年02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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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31日讯(记者 曹思扬 通讯员 刘晓鹏 于斐) 花100元到租车公司预订车辆,用车前一天晚上才被告知车辆出故障,无法提供其他车辆,消费者只得花高价去别处租,租车公司拒绝赔偿。日前经李沧工商部门调解,租车公司赔偿消费者200元。 1月23日,市民梁女士在李沧区一租车公司的网站上预订了一辆马自达自动挡轿车,准备26日去机场接客户用,租金为每天100元。梁女士在网页上填写了用车时间和联系方式。1月25日晚,梁女士突然接到网站的电话,称她预订的车辆出了故障,公司没有空余的车辆,所以无法为她提供服务。梁女士只能以每天500元的高价租赁了其他公司剩余的商务车。 事后,梁女士认为,租车公司没有采取应急措施,导致她无车可用,租车公司应该赔偿400元差价。但租车公司经理认为,梁女士的预订已经成功,公司事发前已经告诉她无车的事实,履行了告知义务,没必要再赔偿。双方多次协调未果,梁女士将其投诉到李沧工商分局虎山路工商所。 经调查,工商人员认为,消费者与汽车租赁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租车公司单方面原因未能如期提供使用车辆属于单方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租车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经调解,1月28日,租车公司赔偿消费者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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