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洁 报道
本报1月31日讯 1月30日,威海市政府出台了《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包括医院、学校、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在内的十类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新规定自1月30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11月6日发布的原规定同时废止。 按照新规定,今年12月31日前,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中的B级喷花类产品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环翠区、高区、经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和孙家疃镇所辖区域为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这些区域在农历每年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的每天6时至22时(除夕日和正月初一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市政府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共包括十类,主要有:文物保护单位或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域;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文化体育场所、海水浴场、商业区、停车场、城市主次干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出入口等公共场所;房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其他地点等。 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对于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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