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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肉店就餐摔折手腕六旬老人获赔三万四
  • 2013年02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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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廖雯颖 通讯员 刘科 晓学) 日前,历下区法院审结了两起消费者状告餐饮经营者的案件,两起案件有相似之处,都是餐馆疏于安全防范致使消费者人身受损害。法官提醒市民,外出就餐不要忽视人身安全。
  60岁的王某一年多前到某烤肉店就餐,遭遇意外摔倒。经医院检查,王某左手腕骨折,住院治疗两个月,花费医疗费3600余元。经司法鉴定,王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8个月左右。历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烤肉店作为经营餐饮的公众场所,本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未能完全尽到该义务致使王某摔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某作为一名成年人也应小心谨慎保护自身安全。事件中双方均有过错,法院酌定王某承担30%的责任,烤肉店承担70%的责任,依法判决烤肉店赔偿王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4万余元。
  2012年8月的一天中午,10岁男童小于和爷爷奶奶去某米线店吃饭。吃完饭小于从店门右侧出门,恰好此时张某从左侧推门而出,导致左侧的不锈钢门下沿割伤了小于的左脚跟。小于当即被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左足跟腱断裂,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药费1.3万余元。
  小于家人将张某和米线店一齐告上历下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张某疏忽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造成小于左足跟腱断裂,张某的行为是造成小于受伤的直接原因。根据照片可以证实米线店推拉门是空心的,下沿的钢板薄且尖锐,米线店在门上和门内地面均未贴有警示标志,应对小于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法院酌定张某承担60%的责任,米线店承担40%的责任,判决张某赔偿小于医药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1.3万元,米线店赔偿小于各项损失8700余元。
  审理两起案件的法官李飒提醒广大消费者,外出就餐在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的同时,对于就餐环境的安全也不应忽视。餐饮经营者也需加强监督管理,否则出了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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