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5日讯(记者 韩杰杰)《潍坊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日前出台,将于今年2月5日起施行。为加强水土保持监督,规范管理程序,潍坊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前置条件之一。据悉,这是潍坊第一次以政府名义出台水土保持规范性文件。 潍坊南部、西南部低山区,山高坡陡,沟壑纵横,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北部沿海地势平坦,植被稀少,易遭风蚀。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潍坊结合实际,制定《潍坊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办法自2013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4日。据悉,这是潍坊第一次以政府名义出台水土保持规范性文件。 办法指出,市、县市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扩大林草覆盖面积,在禁止烧山开荒、全垦造林和毁草开垦外,还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种植农作物。 鉴于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矿山企业、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等生产建设活动是造成水土流失的一个主要方面,办法还强调了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按规定报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实际上未编制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发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征地手续,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应当按照规定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此外,办法指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入地方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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