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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
大病医保金需缴纳个税
  • 2013年02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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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2月18日讯(记者 刘红杰)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通过官方网站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有人咨询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国税总局答复不可以。
  对于社保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税总局答复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有人咨询“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国税总局答复,不可以。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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