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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非亲生,前夫怒讨抚慰金
法院判孩子生母生父赔偿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3.5万
  • 2013年02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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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某和妻子毕某201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2012年毕某称孩子不是吕某亲生的,并通过亲子鉴定证实了这点,深受打击的吕某大病一场,一气之下于2012年11月将前妻毕某告上法庭。近日济宁市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毕某限期付给吕某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万元。

  济宁市中区的吕某和毕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的感情还算不错。2005年11月,毕某生下一个女孩,此后两人经常发生争吵。2010年9月,毕某将丈夫吕某起诉到济宁市市中区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吕某每月付给抚养费500元,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离婚后,孩子一直由毕某抚养。2012年5月,毕某再次将吕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孩子与吕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同时想给孩子改姓。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排除吕某与小孩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吕某得知鉴定结果后大病一场。
  2012年11月,吕某将前妻毕某以及小孩的亲生父亲刘某告上法庭,吕某认为自己长期受到欺骗,孩子生下后也得到了家人的细心呵护,如今却落得人财两空,以后的生活质量也受到了严重影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毕某等两人共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元。
  2012年12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法院认为,吕某和毕某在2004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0年双方离婚后,毕某变更诉讼请求不再要求吕某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法院当年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小孩由其母亲毕某抚养。2012年12月,法院开庭时根据鉴定结果,吕某和小孩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另一男子刘某则与小孩之间在生物学上符合单亲遗传规律,即父女关系,毕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
  据此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鉴定结果足以认定孩子是吕某与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毕某与刘某发生不正当关系所生。毕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侵害了吕某作为配偶所享有的人身权益,给吕某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毕某、刘某限期支付原告吕某抚养费损失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本报记者 晋森
     百姓记者 唐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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