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25日讯(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李吉华) 春节前,禹城的司女士花500元钱在一家KTV办了一张预付消费卡,每次房间费可打八折。可2月14日到该KTV消费时,却被告知,节日期间不能使用消费卡,这让司女士不能理解。 2月14日,司女士和往常一样到这家KTV唱歌。等结账时却被告知情人节期间不能使用消费卡只能支付现金,司女士只好支付了210元的费用。司女士越想越不能理解,于是到禹城市工商局进行投诉。 工商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经过查看卡片说明和收款协议,认为预付消费卡在特殊假日不能用属于“霸王条款”,应视为无效。经调解,KTV负责人同意司女士使用消费卡按折扣交了168元,并将已收取的210元退回了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