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莱芜2月26日讯(记者 廖雯颖 通讯员 肖春燕 张爱军) 26日上午,莱芜中院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名包工头因拖欠农民工73万余元工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据悉这是刑诉法修改后莱芜市首例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的案件。 2011年6月,于某在莱芜承包三期焦化工程,发包方山东九羊集团向于某按时拨付工程款196万余元。2011年10月起,夏某等73名农民工多次催要工钱73万余元,于某却迟迟不给,并于2012年2月逃匿且更换了联系方式。2012年2月11日,莱芜市莱城区人保局向于某家中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于某仍拒不支付。 莱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支付,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于某提起上诉。2月26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于某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案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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