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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扩员
有意向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向人社部门申请
  • 2013年02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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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26日讯(记者 秦昕)26日,记者了解到,2013年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照实际情况,在城区和各县市区新增一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3月1日起,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向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人社局医疗生育科副科长吴凤存向记者介绍,此次新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申报时间为3月1日至3月10日,医疗机构跟零售药店申报流程上略有不同,需要注意的问题也不相同。 
  吴凤存介绍,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持相关材料,于2013年3月1日至3月10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城区(包括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经济区、滨海区、峡山区)的医疗机构,应直接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持相关材料,于2013年3月1日至3月10日向其《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对受理申请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情况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于3月20日前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统一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据悉,医疗机构(门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书时,要附有门诊申请定点的正式报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执业医师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人员配置情况表、工作人员汇总表、主要医疗设备配备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参加社会保险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相关表格可以到人社局官方网站上下载。 
  零售药店向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本申请书时,要同时附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各一份;GSP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各一份;《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各一份;《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各一份;《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各一份;经营范围含医疗器械的,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各一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申请定点报告书(内容包括药店名称、地址、营业面积、法人姓名、联系电话、经营范围介绍、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参加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与职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职员花名册(出示合同原件);员工身份证复印件;药士以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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