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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不应有“特定救助义务”
法律界人士称定陶方面认定有悖未成年人保护法
  • 2013年02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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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玩伴身亡不算见义勇为?一些法律人士对此持不同观点,他们援引未成年人保护法称,只有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有特定救助义务,未成年人没有特定救助义务
  一些法律人士分析,五名孩子最小的12岁,最大的15岁,均属未成年人,五人相约去滑冰,彼此之间并无照顾、看管的义务。落入冰窟的丁丁已年满13周岁,其对自身实施的行为应具备一定的认知和识别能力,其明知冰面危险,在自身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冒险沿着冰面走进湖水中,很显然,丁丁溺水并非其他孩子导致。
  那么其他四名孩子是否有相互救助的义务呢?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各地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实施办法时,更是明确规定了只有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有特定救助义务。换言之,同为未成年人的王豪和吕航对丁丁并无法律上的特定救助义务。
  菏泽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王洪磊律师和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吕善琦律师均表示,从法律效力上讲,《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肯定是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因而这一认定是存在缺陷的。
    本报记者 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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