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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为1380元,二档为1220元
  • 2013年03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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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4日讯(记者 秦昕)4日,记者从潍坊市人社局获悉,3月1日起,潍坊市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全市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80元、1220元两档。
  记者了解到,按照情况不同,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档。其中,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执行第一类标准:月工资最低1380元,小时最低工资14.5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执行第二类标准:月工资最低1220元,小时最低工资12.5元。2012年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废止。 
  据悉,这是潍坊市2010年以来连续四年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的调整。与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相比,潍坊市今年执行第一档最低工资标准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增长了140元;执行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增长了120元。 
  根据相关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者。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发现企业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对此,潍坊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在解读相关政策时还特别指出,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该工作人员还解释,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等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此外,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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