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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监外公开审理
在枣庄尚属首例,法官当庭宣布犯罪分子减刑
  • 2013年03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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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4日,枣庄中院对犯罪分子赵某减刑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布对赵某予以减刑。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枣庄中院首例公开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
□相关链接 六种减刑案件应开庭审理
  4日,记者了解到,2012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有六种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管教干警证明 罪犯服刑表现
  在庭审现场,监狱负责人宣读了对罪犯赵某的减刑建议书,并出示了罪犯赵某符合减刑条件的证据。赵某陈述了其服刑期间的表现,管教干警及赵某同监室的罪犯出庭作证,向法庭证明了赵某在监狱的改造情况。随后,合议庭休庭进行合议,并宣布了合议结果。
  据介绍,枣庄中院近期推出了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制度,对六种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庭审中,合议庭将对犯罪分子犯罪情节、刑罚执行中罪犯的一贯表现、性格特征等进行重点调查,科学评估其人身危险程度,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准予减刑假释的决定。对于拟减刑假释的,还将罪犯的基本情况、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等及时进行公示,积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公开审理使得 审判权更透明
  据了解,新刑诉法实施前,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一般是通过书面方式审理。此种方式虽然简单易行,但是因法官不与罪犯见面,法院有时不能科学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易造成一种“暗箱操作”的错觉。为此,枣庄中院结合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推出了减刑假释公开开庭审理制度,对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依法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减少了社会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的误解,能否减刑,一目了然。”枣庄中院刑三庭庭长衣媛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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