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城搜索 新闻回放:3月4日,长春市市区一辆车牌号为吉AMM102的灰色RAV4车辆被盗,车内有一名两个多月大的婴儿。消息传出后,微博紧急扩散,长春市警方和市民也在全力寻找丢失的婴儿。
《重庆时报》评:像爱护我们的眼睛一样爱护孩子,紧急扩散、全程搜索让我们感受到人性的温暖和责任的担当。所有行动,更像是在践行一个公共的承诺:孩子,我们不会把你丢了。 而这,并不只是对这一个孩子的承诺,更是对所有孩子的责任。因此,我们更希望这种热情和温暖,能够投射在每个孩子的身上。那些留守在农村的孩子、那些被拐卖的孩子……他们同样需要我们的倾力关注和倾心爱护。这不是愿望,更是责任。 每当孩子们遭遇危险和困境的时候,我们才想到亏欠孩子的实在是太多太多。可是,为什么每一次都停留在表面的触动,都无法将这种责任和情感延续和升华?这恐怕是值得整个社会反思的问题。 《青年时报》评:从小悦悦到这个小婴儿,中国父母的一再疏忽大意导致儿童意外事故的不断发生。而在美国和澳洲,将孩子独自丢在车内或房屋内、不给孩子系专用的车带都将追究父母的法律责任,还会失去孩子的监护权。一次又一次惨痛教训告诉我们,身为父母,不能有一丝的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因为你的一次偶然,很可能变成无法倒回的必然,你的一个小举动会改变孩子的一生。 城市管理者要完善城市安全设施,强化治安力量,为全体居民提供安居乐业的基础保障,而城市中的每一个人尤其是为人父母者,要对孩子百分之百负起责任,时刻绷紧生命安全这根弦,把对家庭和孩子的伤害减少到最小。 贪腐量刑 新闻回放: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列玉拟向大会提出《关于修改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不合理量刑规定的议案》。据报道,这一建议的要点是:一、官员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有期徒刑最高刑延长至40年;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为无期徒刑流放。
《法制晚报》评:官员贪腐与百姓盗窃,其实都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都应依法予以制裁。当人们单独观察贪污受贿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时,常常会认为与时俱进、适当“涨价”不无道理。但定罪标准其实在法律上是一个需要通盘考量的整体,各种犯罪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不能厚此薄彼、轻重失衡。 此外,官员贪污受贿并不是单纯的财产犯罪问题,他们都与公务、公职有关,都关涉公职人员的廉洁、诚信和国家的公信。因此,提涨官员犯罪的数额及量刑标准,必须特别审慎,以免在当前中央力倡“从严治吏”背景下,向社会发出错误的信号!
《中国青年报》评:朱列玉的建议是有道理的。第一,把原来笼统的说法改为“规定每10万元判刑一年”的计算公式,就可以防止出现“贪污越多越合算”的情况。我赞成这个建议,但不赞成这个标准,每贪污10万元才加判一年,量刑过轻。我以为,应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每5年一调整。例如2011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约42000元,那么官员每贪污这么多钱也应被加刑一年。 第二,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就会发现,我国《刑法》原来规定的最长刑期为25年,也不足以威慑贪官,因此就必须考虑实行长期刑。如按照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那些贪污420万元的贪官就可能判刑100年,这在国外是正常的。在现行情况下,朱列玉建议把最高刑期25年延长到40年,应该可行。 第三,我以为还要有相关配套的制度。如果刑期延长到40年,则应该在判决时宣布限制贪官减刑,规定服刑不得少于多少年;如果刑期还是现在的最长25年,则应该规定禁止贪官减刑。法律不能包庇、纵容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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