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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对倒,撞伤一男子致残
法院以道路交通事故追责,伤者获赔16万元
  • 2013年03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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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廖雯颖 通讯员 刘科 晓学) 济南某汽车销售公司院内,两车在倒车时共同撞伤一名男子,造成其十级伤残。几方当事人就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争执,法院最后判决案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两名车主连同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伤者16万余元。
  2011年7月,济南工业南路某汽车销售公司院内,张勇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向东倒车,与此同时肖锋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东向南倒车,两车尾部均撞上龚仁,造成龚仁受伤,两车受损。龚仁在医院被诊断为右股四头肌部分断裂、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等,住院治疗近20天,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经司法鉴定,龚仁之伤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误工期限为6个月左右,护理期限为3个月左右。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无法确认当事各方的过错行为。张勇和肖锋在责任划分、赔偿数额等问题上发生分歧,龚仁一纸诉状将两人连带两家涉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了历下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不属交通事故,缺乏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事发地位于某汽车销售公司院内,院内车辆流动性很大,并且可以自由地驾车通行和进出院落,法院认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解释。据此,法院认定该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适用交强险。
  综合案情,历下区法院酌定张勇和肖锋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两人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再由张勇和肖锋均分赔偿。日前法院作出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向龚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7.3余万元;张勇、肖锋分别向原告龚仁赔偿1万余元。 
  (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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