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枣庄3月6日讯(记者 甘倩茹 通讯员 刘冬) 市民张先生于2月底购买了一部新手机,却频繁遭遇死机故障。张先生两次找到销售人员要求退款遭拒,后经滕州市工商局善园工商所调解,经销商同意退还张先生购机款两千多元。 市民张先生于今年2月底,在滕州市区某通讯器材城柜台购买了一部某品牌的手机,花费2300元。不料刚使用时就常常出现“死机”状况,后经销商免费给张先生维修了手机。谁知回家没多久,手机再次“死机”,张先生对该品牌手机已经失去信心,于是再次找到手机销售人员,要求退款遭到拒绝。无奈张先生来到了善园工商所进行投诉,希望工商部门调解解决。 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到该经销商了解情况,根据《移动电话和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因消费者购机已满7日,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最后该经销商同意为张先生退还购机款2300元,张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