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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了店主,洗车卡竟然“缩水” |
| 工商部门调解,恢复原来卡费 | |
- 2013年03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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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7日讯(记者 司路清 通讯员 蔡明智 张玉玲) 花200元办了一张洗车卡,洗车店换了老板后,给更换了两张100元的新卡,但是在使用了第一张后,第二张竟然不能用了。2月19日,市民王先生遭遇了这样的尴尬。 2月19日,王先生致电12315热线反映,去年他在五莲某汽修服务中心购买了一张200元洗车卡,后来该店更换店主,新店主将王先生的洗车卡更换为两张100元的卡。 王先生使用完第一张卡的100元后,在消费另一张卡时,新店主以原店主拖欠其合同款为由拒绝为其提供服务,王先生认为该理由很不合理,投诉至工商部门。 2月20日,执法人员与汽车维修中心取得联系,经调解,消费者可以继续享受洗车服务。“既然新店主给消费者更换了新卡,那说明两个店主之间已经有了协议,所以新卡应该继续可以使用。”执法人员表示。 □相关链接 工商部门提醒: 办理优惠卡最好看清相关条款 目前,由卡、券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以卡券到期为由拒不退还余额;发卡商携预付款逃跑或者变更经营场所导致消费者无法维权;使用卡、券消费被限制选择范围;售卡时乱承诺、瞎忽悠不兑现等等。 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采用卡、券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单方设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因经营者的原因导致卡、券不能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将卡、券的余额退还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同事、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此,“12315”提醒广大消费者:办理预付款消费会员卡时要看清相关条款;最好签订服务协议,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详细的书面约定;办卡时一定要索要并保留好相关凭证,以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维权。 本报记者 司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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