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任洪忠 通讯员 崔希珍 潘辉) 施工人员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房屋顶上坠下致伤。法院判决,房主属承揽无责任,承包人是真正“雇主”,负责全责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10月22日,连民受雇于连成到聊城某村施工给肖增修缮房屋,在施工过程中连民不慎从房屋顶上坠下致伤。当日,他被送到聊城市某医院治疗,人院诊断为大额叶脑挫裂伤、脑内血肿。 雇佣连民施工、承包肖增修缮房屋工作的连成,支付费用18300元后就不再支付连民的医药费,连民无奈将其告上法庭。 最终,东昌府区法院判决:承包人连成对原告连民的摔伤承担75%的民事责任,赔偿金额144359.65元;而房主肖增对受害人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判决之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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