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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悬赏寻物 找回后不愿付钱 |
| 双方争执半年多,司法调解支付悬赏金 | |
- 2013年03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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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枣庄3月11日讯(记者 张冬梅 通讯员 葛敏 黄兆芳) 滕州市民张某不慎将新买的笔记本电脑落在了同村范某的车上,而他却误以为电脑丢了,随后发出悬赏广告寻找。而当范某将电脑归还后,张某却不愿支付之前所说的悬赏金,两人由此发生争执。3月11日,双方来到官桥司法所调解,最终张某将1000元悬赏金给了范某。 据了解,去年8月20日左右,滕州市官桥镇官桥村的张某租了同村范某的车,带着刚考上研究生的儿子到市区置办上学的物品,期间父子俩在商场内买了一台价值五千多元的笔记本电脑。回来的路上,因为要在镇上的银行办理学费汇款业务,父子俩就拎着东西在半路下了车,范某开着车独自回去了。 据张某介绍,当他父子二人回到家发现,新买的电脑不见了。他的儿子回忆称,电脑可能放在了新买的旅行箱里,估计是在银行办理业务时被人偷了。“后来我去银行调了监控,但没发现有人偷,无奈之下,8月22日,我便在银行附近贴了几份悬赏广告。”张某说。记者了解到,张某在悬赏广告上承诺,凡将电脑归还者,愿付奖金1000元。 张某称,就在悬赏广告贴了三四天左右,范某就将电脑送到张某家中。“他爷俩下车后,我也没注意是否有东西落下,而且之后他们一直以为电脑被人偷了,也都没到车上寻找。直到我收拾车时,才在一张报纸下面看到电脑,如果我早发现电脑在车上我早就还回去了,根本不是为了悬赏。”范某说,“不过我也心想,如果我送还的话,他多多少少也会拿出一点钱感谢我,没想到竟不认账。” 据介绍,当范某将电脑送回时,张某很高兴,并不停地感谢,但对于之前悬赏的奖金却不在提。范某很生气,便提出张某兑现悬赏广告中的奖金,而张某却认为他们父子二人乘坐范某的车,东西落在车上,范某归还理所应当,所以两人产生争执。为了这件事,双方争执了大半年,期间还差点打了起来。 司法人员调解后,两人达成和解 这个悬赏奖金到底该不该给,2013年3月11日,双方一起到官桥司法所请求工作人员帮助。据官桥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工作人员表示,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范某不属于第五十二条例外的情形,也就是说只要有人完成了悬赏广告中指定的事项,无论完成该事项的人是否有履行的义务,悬赏人都应向其支付承诺的报酬。”工作人员说。 在听完工作人员的解释后,张某将1000元悬赏金给范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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