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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山东副主委孔维克:
限制基层法律工作者旧规该废了
  • 2013年03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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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特派记者 任志方 王光营 宋立山 3月12日发自北京
    最新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案件。但旧的规定却依旧未改,仍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山东副主委孔维克认为,旧条文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相悖。
  孔维克告诉记者,经过2001年开始的脱钩改制后,基层法律服务所已经从原来的事业单位编制成为了完全自收自支、自我管理的合伙制执业组织。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了基层法律工作者诉讼代理人的地位,明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案件。
  孔维克认为,上述两个法令和文件的相互冲突,致使基层法律工作者难以开展工作。“司法部门应及时废止1991年9月制定的《乡镇法律工作者业务工作细则》,制定新的法律工作者业务管理办法以适应新的法制环境,扩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范围和领域,给基层百姓提供更多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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