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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法院首启庭前会议程序
  • 2013年03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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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樊友泉 赵鑫 
□记者 李大鹏 报道

  本报3月12日讯 近日,莱阳市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召集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一起依法举行“庭前会议”。据悉,这是该院自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后实行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第一案。
  被告人与被害人于去年3月8日发生冲突,被告人出拳打落被害人两颗牙齿。经法院鉴定,被害人牙齿的伤情构成轻伤。该案由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据法官介绍,该案涉及10名证人,证据材料较多,并且双方矛盾由来已久,积怨很深,审理难度很大。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据此,莱阳法院组织召开了此次庭前会议。通过庭前会议,本案在庭前就明晰了案件的审判焦点,提高了后续的审理质量和效率。
  据悉,此次庭前会议,是该院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首次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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