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泊尔 SUPORI——SUPOR 就差一个字母 2012年,被告烟台市某商家销售的侵权产品在包装上以及产品上显著标注有“苏泊尔”商标,很容易使普通消费者造成混淆,给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驰名声誉造成了重大损害。因原告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被告的获利情况,请求法庭酌情裁量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3.3万元。 原告主张被控侵权产品在包装盒上及产品上显著标有“苏泊尔电器”及“SUPORI”的字样,与原告字母商标相似,侵犯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壶体上显著标有“苏泊尔”字体及“SUPORI”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鲁晓辉向广大消费者建议:针对目前市面上众多商家销售的名牌用电商品,包括热水器、电压力锅、电蒸锅、电饭煲等,商品在使用过程中本身会产生一定的压力,如果商品不合格,很有可能出现安全方面的隐患问题。建议消费者在选购日常家电用品时,到正规的家电商场选购,避免选购假冒商品,为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埋下隐患。 红双喜 假冒球拍标志 没凹凸感露馅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红双喜”、“DHS”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红双喜”文字商标还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烟台某超市公司销售假冒红双喜公司的商品,据了解正品产品的球拍底托有“红双喜DHS”标志及羽毛球拍的英文标志,字体是白色印刷上去的,有凹凸感,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球拍底托只标注了“DHS”,没有凹凸感。审理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五粮液 合法途径进酒 一查贴假商标 2011年8月,海阳市公安局在海阳某公司查出52°五粮液酒10箱60瓶。 海阳市公安局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鉴定,送检样品防伪标识防伪特征与该公司产品防伪标识防伪特征不相符,据此判定,送检样品属假冒五粮液公司产品。 海阳某公司主张所销售的52°五粮液酒有合法来源,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按照正常的市场进货价从新星公司购进,根据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 该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通讯员 旷翔宇 陈肖茜 □本报记者 李大鹏 qlwbldp@vip.163.com 傍名牌是很多不法商家牟利的手段之一,从去年以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受理了苏泊尔、红双喜、五粮液等公司关于商标被侵的诉求,涉及烟台市多个商家,部分达成调解,也有的以赔偿落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