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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误区解读——
这些消费维权习惯得改
  • 2013年03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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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朱殿立

  随着“3.15”宣传越来越深入人心,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但一些消费者因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识模糊,在维权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良的维权习惯,影响了维权效果。在此消协提醒大家改掉几个坏习惯。
  习惯一:
遇到麻烦一忍了之

  今年1月初,林先生在缴纳手机费时发现,自己的手机费无故多了15.6元的上网费。询问收费员得知,多出的15.6元上网费是在外省上网产生的,这让近期从没有去过外省的林先生感到非常奇怪。
  面对林先生的疑惑,收费员劝他经常更改手机密码防止其上网密码被盗用,虽然对收费员的解释不是很满意,但想到多支出的钱不多,便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没有追究下去。
  两个多月后,林先生和同学聚会时了解到,像他这种情况好多同学都遇见过,他们大多数通过投诉或别的方式挽回了损失。
  消协提醒:遇到消费麻烦,不要一忍了之。无端地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既是对自己极端不负责的做法,也是对违法经营者的一种纵容,要勇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习惯二:
索赔漫天要价

  春节前,东明县市民纪先生邀请几个朋友在县城某酒店用餐时,从一盘菜里吃出了一只蟑螂,随后,纪先生以“该事件造成他的朋友们十分不快”为由,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店方赔偿一万元的巨额精神损失费。
   接到投诉后,东明县消协先后多次派人进行调查调解,酒店最终同意赔偿其相关的医药费和误工费,并免去纪先生820元就餐费,但纪先生一再坚持酒店赔偿一万元以上,由于赔偿价格差距太大,调解最终没有成功。至今,纪先生连酒店同意赔偿的医药费、误工费都没能拿到。
  消协提醒:日常消费投诉中,大多是因产品质量、数量等出现问题,一般不存在人为恶意的主观意识,通常的解决方式为退货、返还重做、赔礼道歉等,而精神损失赔偿之类的则要有特定的条件。此外,如果要索赔误工费等,消费者也应提供确切的证据,不能信口开河。
习惯三:
不注重保存凭证

  近日,李先生打算在菏泽一家汽车配件经销部购买台水箱,老板主动为其介绍产品,并建议他选用非正规厂家的货,称不仅价格便宜而且一年内质量出现问题可以免费更换。贪图便宜的李先生,相信了商家的承诺,爽快地掏了钱且没有索要任何凭据。
  谁知半年不到,水箱就开始漏水,于是李先生找到经销商,要求免费更换,此时商家表示如要更换必须付费购买,并称从未说过一年保修,而由于李先生当时没有索要任何凭证,以至于工商部门无法助其维权。
  消协提醒:俗话说“空口无凭,立字为据”。不少消费者在维权时,不注意索要票据和保存相关证据,致使一些投诉成了“无头案”。最好是向其索要加盖公章的信誉卡或承诺书,以及购货发票并注意保存完好,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据。
习惯四:
感觉消协是万能的

  去年9月,东明某中学的学生林某,在某商店门口因过于专注路旁店家的叫卖,不慎将放在衣服口袋的手机遗失,连她自己也不清楚是被偷走,还是掉了。事后,林某向消协投诉此事,被告知应该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林某很是疑惑,自己在店家门口经过,逛街也是一种消费的行为啊,怎么就不能向消协投诉呢?
  消协提醒:消协不是万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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