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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3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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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调查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峥嵘表示,企业应当按照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上面的经营范围进行生产经营。对于超出经营范围的生产,就应该严查,也不应出具检验报告。 但马峥嵘同时认为,目前尚没有“老年代步车”的明确定义及生产标准、国家技术标准,也就缺少相应的监管。在这种情况下,质监部门使用企业提供的内部标准,也可说是“无奈之举”。 “即便如此,质监部门也应该谨慎对待检测。”马峥嵘说,由于四轮电动车要上路行驶,一旦企业提供的标准有所偏差,势必造成极大的道路交通隐患,“我认为在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质监部门出具检测报告应当慎重。” “这种车基本没什么技术含量,就是把一些配件组装起来。”一位业内人士说,由于各家企业标准不一,加之一些无资质的小厂为节省成本,很难保证产品质量,也会给驾驶员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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