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死者家属提供的《哈工大威海司法鉴定所车辆行驶速度鉴定》上记者看到,经鉴定,肇事车“制动前的瞬时速度约为100-111km/h”。 在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者看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记载着,2013年3月10日19时10分许,李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博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州市弥河镇大章庄村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行人陈銮光等四人相撞,造成四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认定,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划分车道的道路上未在道路中间通行,超速行驶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报记者 于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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