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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不良记录保存超过5年即删除
  • 2013年03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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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3月17日讯(记者 陈晨) 17日,记者从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获悉,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3月15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征信业不再无法可依。《条例》规定,不良信用记录在欠款结清后保留5年即删除。
  据介绍,《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这5年是指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的5年,例如某市民2013年2月1日拖欠了个人房贷,3月1日还清拖欠资金,那么这一笔逾期记录将会从3月1日起在个人信用档案内记载5年。
  根据《条例》规定,新版信用报告将逾期信息的起计时点定于2009年10月,即2009年10月之前将欠款结清的逾期记录将删除。
  同时,《条例》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可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包含贷款、信用卡、为他人贷款担保等信息。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工作人员称,菏泽市民可到人民银行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目前查询不收费用。
  另外,自3月15日起至6月14日的“信用记录关爱日”,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将持续开展历时3个月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专题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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