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雇主家工作时受伤,医药费等损失该谁埋单? |
| 合同模糊致家政工难维权 |
| 本报见习记者李清 | |
- 2013年03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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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港区一家家政公司提供保洁、保姆、婚介服务。
实习生 刘婷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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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李女士反映自己在做保姆时,不小心滑倒,导致身体右边一根肋骨轻微骨折,受伤后,除雇主赔偿部分医药费外,她没有得到其他任何赔偿。而家政公司表示不会承担责任。 记者走访日照10家家政公司发现,不少家政公司服务合同中,家政服务人员受伤后的赔偿条款挺模糊。一旦家政工出现受伤事故,不少家政公司立即声称自己只是中介,试图逃避责任。另外,多数家政公司多签订用户、家政服务公司、服务人员三方合同,给责任界定的划分增加了难度。
近日,家住东港区老城区的李月娥(化名)拨打本报热线电话8308110,反映她在做保姆时不慎受伤,雇主除了赔付部分医药费外,后续的误工费和营养费却无人承担。 她说,去年12月中旬,经海曲西路一家家政公司介绍,52岁的她到日照港生活一区的一户居民家里做保姆。在一次拖地时,由于地面湿滑,她不慎摔倒,摔到客厅的茶几上,导致右边一根肋骨有轻微骨折。李月娥在医院做了全面检查后,因感觉伤情不重,便拿药回家休养了,雇主孙女士主动承担了1000元的医药费。 这之后两个月,李月娥因伤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一直在家休养,也没有收入,李月娥的家人遂向家政公司和雇主孙女士提出要求赔付误工费和营养费用,结果遭到了双方的拒绝。 李月娥觉得很委屈:“当时和家政公司、雇主都是签订了合同的,按理说我受伤了,他们应该给个说法。尤其是家政公司,每个月给我发工资的是他们,也受他们的管理,怎么受伤了就不管了呢?” 李月娥拿出了去年12月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给记者看,在这份三方合同中,用户、家政公司和受雇为家政服务员的李月娥都签了字。合同明确规定了各方应该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不过对于作为丙方的李月娥若受伤之后的赔偿条款,只有“由于丙方个人过失导致的丙方的人身伤害须由丙方自行承担”一条。 对于李月娥的要求,雇主孙女士说:“我们都是给家政公司管理费和报酬的,平时家政公司也一直充当我们和家政工之间沟通的中间人,我们已经赔偿了医药费,家政公司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家政公司的工作人员说:“我们只是中介,对用工过程中出现的受伤情况不需要承担责任。” 今年3月份,李月娥已经基本康复,不过仍无法从事体力劳动。面对这次受伤,没有得到满意赔偿的李月娥至今心有余悸。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是目前她对家政行业的最大顾虑。
记者走访了日照市老城区和新市区的10家家政公司。 这些公司均自称为家政中介,他们的收费制度也较为统一。家政公司给雇主找到合适的家政服务工后,需要雇主交付一次性中介费用外,还需交付每月30至50元不等的管理费用,其中,中介费多为200元,而管理费用视所请家政工人将从事的工种而定。据悉,家政工一般分为保姆、钟点工(有做饭和不做饭两种)、保洁和月嫂等工种。 记者走访了10家家政公司,所有的家政公司均与用户和家政工人签订三方合同。一般甲方为用户,乙方为家政公司,丙方为家政工人。也有合同中,甲方为用户,乙方为家政公司和家政工人。在这10家家政公司出具的合同中,均具体反映和甲乙丙三方应付责任和义务,但对家政服务人员受伤的赔付状况均没有具体说明。其中有6家家政公司在合同中标明“由丙方(家政工人)个人过失导致的丙方的人身伤害由丙方自行承担。”另外4家合同中则没有具体体现。 记者以雇主身份找钟点工为由,询问家政公司,如果家政工人在干活时受伤应该谁来负责,多数家政公司并没有给出具体说明。在日照市人民医院附近处的一家家政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家政工人没做好工作,当然是自己承担责任了。”附近的另外一家则表示:“我们之前没有遇到过相关的情况,没办法解释,这个要看具体情况。”还有一家家政公司的工作人员说:“这种情况绝对属于少数,你放心我们绝对会站在顾客的立场维护你们的权益,保你吃不了亏。” 王女士是老城区一家家政公司的老板,她说:“日照市东港区的家政公司一般有两种用工制度。一种是全职性质的,像一般的保洁工人属于我们家政公司的,我们给他们交付团体保险,出现了伤亡事故我们负责。另一种性质是兼职性质的,像一些保姆、月嫂都是这样的,他们挂靠在我们家政公司,我们不给他们上保险。只在有活的时候通知他们来和用户见面,如果合适就和他们签订合同。”王女士反映,后一种情况比较普遍。 记者调查发现,他们同时挂靠在多家家政公司,哪家有活他们就去哪家报到,继而签订用工合同。家政公司收取用户一定的服务费用,用来培训和管理家政工人。同时,家政工人的工资也是由用户提前支付给家政公司,再由公司根据工人出勤和工作表现发放相应工资。
日照市人社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家政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家政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的关键,是由家政公司和家政服务工人之间有无劳务关系决定的。 如果他们之间有劳务关系,家政公司则须承担家政工因受伤产生的所有费用,并需另外赔付包括误工费、营养费和其他后续费用。如果他们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家政公司则不需承担责任。则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按照各自的过失由雇主和家政工各自承担应负责任。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家政工和家政公司的关系复杂,这中间是否有劳务关系,并不好完全确定。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决定家政公司和家政工有无劳务关系需要考虑三方面原因:家政公司和家政工人是否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家政工人是否遵守家政公司各项规定;家政公司是否支付家政工人工资。 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则认为,在家政公司、用户和家政工人所签的三方合同中,具体表明了家政公司收取用户一定数量的服务费用,可以断定该合同为服务合同,在合同中家政工人应该作为家政公司员工,享有受伤时家政公司应该依法赔偿的权利。 对此,王律师强调,三方合同容易弱化家政公司在服务合同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其中,像“由丙方(家政工人)个人过失导致的丙方的人身伤害由丙方自行承担。”这样的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家政公司在合同中弱化自身责任也是不合理的。他建议家政从业人员和用户应该尽量避免签订三方合同,可以选择责任划分更为明确的两方合同避免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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