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任洪忠 通讯员 潘辉 孙文清) 没征得父母同意,一男子偷偷把房产登记到自己名下。日前,经东昌府区法院判决,该房产一半归母亲所有,一半归母亲和四个儿子共有。 张某和丈夫刘某有北屋六间、东房两间、西房三间、大门一间,他们有四个儿子,均在他们村自建院落独立生活。其中四儿子在村镇宅基登记时,擅自将父母的院落宅基登记在自己名下。后经法院判决,张某和刘某要回了房子。 2012年初,涉案院落内房产需要拆迁登记,此时,刘某已去世,被告四儿子企图强占拆迁权益。张某和另外三个孩子一起将四儿子再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村房产的房屋拆迁权益。 法官表示,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后判决该房产中的60平方米房屋归张某一人所有,另外60平方米归张某及四个儿子共有,对于搬迁补偿费3932元,由于房屋征收前只有原告张某居住,对于该搬迁补偿费应归原告张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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