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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农民工工钱,包工头坐牢
菏泽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结案
  • 2013年03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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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曹县3月19日讯(记者 景佳 通讯员 刘少省 杨麟) 一名河南籍老板在曹县承包工程,如期拿到工程款后,拒不支付农民工43万余元的工资,获刑。近日,经曹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据悉,这也是菏泽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案。
  据菏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民警介绍,河南商城县人刘某在曹县承包了某小区工地,可他如期拿到工程款325万余元后,拒不支付农民工43万余元的工资。2012年7月,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侦查。
  侦查查明,2011年2月22日,刘某与曹县某小区承建商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承包该小区工地17#、18#、21#楼清工部分。2011年8月至12月,承建商按合同约定陆续足额支付给刘某工程款3256084元。但刘某收到工程款后,一直拖欠应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434782元。
  为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刘某转河南省焦作市承包其他工程。2012年1月7日,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刘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收到指令书三日内支付所拖欠的民工工资。但至案发,刘某仍未予以支付。
  2012年7月20日,警方将刘某执行逮捕,审结后移送至曹县人民法院。
  近日,经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目前刘某已被移送至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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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政府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劳动报酬 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保护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特别是建设领域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犯罪行为,2011年2月25日公布,(当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领取工程款后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处罚。
  据介绍,鉴于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报记者 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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