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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私买手机家长退货遭拒 |
因该中学生未成年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工商调解商家退款 | |
- 2013年03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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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19日讯(记者 张汝树 通讯员 孙超 王洪欣) 19日,市工商局临淄分局成功调解一起因未成年人购买“苹果”手机引起的消费纠纷。 据消费者张先生投诉,18日,他上初中的女儿偷拿家中五千元钱在临淄桓公路某苹果手机专卖店以46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苹果IPHONE4S手机,家长发现后找到商家希望退货,但经营者以该手机已激活且无质量问题不能退货为由,拒绝退还货款。 张先生无奈来到市工商局临淄分局求助,请求工商机关协调解决。据工商人员介绍,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据此,该初中生的行为是无效行为,按照法律商家应该退款。 随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手机专卖店进行调解。经过调解,经营者认识到把价格昂贵的苹果手机销售给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意将全部价款退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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