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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兼得?
  • 2013年03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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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咨询:
  我是某物流公司员工,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几个月前,我在送货途中被违反交通规则驾车的个体户陈某撞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我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之后又找到陈某要求他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陈某认为,我已经享受了工伤保险赔偿了,不能再向他追偿。在商讨无果后,我准备向法院起诉。请问:我的主张有道理吗?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观点:
  就你所述,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你与物流公司的工伤赔偿法律关系;二是你与陈某之间的侵权赔偿责任关系。对于工伤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你符合该条规定,属于工伤是没有疑问的。关于你与陈某之间的侵权赔偿责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司法解释,如果劳动者所受损害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除了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外,还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工伤和侵权两种法律关系互相独立,互不排斥,你可以同时获得工伤和侵权赔偿。陈某对你的赔偿责任不会因为你已经享受了工伤保险赔偿而减轻或消失。所以,你的主张于法有据,完全可以起诉要求陈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解答人:王崇利(高级律师)
  信箱:wdali6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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