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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物品,按市场价赔
市消保委解读快递新规,验货、索赔有法可依
  • 2013年03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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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曾对快递乱象进行报道。
本报记者 曹思扬 本报通讯员 孙海明 李涛
  今年3月1日起,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快递服务标准、处罚措施均有了法律依据。20日,市消保委解读该《办法》,易碎品应先验货后签收,丢失物品以到达地的市场价赔偿。
解读一: 易碎品先验货后签收
  收到快件后,到底应该先签收再开箱验货,还是应该先开箱验货再签收?此问题一直是网购流行后,消费者和快递公司争论的焦点。
  市消保委的工作人员介绍,《办法》中明确了先签收还是先验货的问题。快递人员应当主动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一般情况下,快件外包装完好,收件人要先签字确认。如果快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主动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同时,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的快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解读二: 丢失物品按市场价赔偿
  今年9月,市民纪女士通过全峰快递向北京邮寄10台电脑,到货后发现5台电脑变成石头,一个箱子是空的,快递公司只赔1000元令纪女士很难接受。青岛文斌律师事务所孙传洪律师介绍,《办法》施行前,消费者发现快件遗失后向快递公司索赔,不能接受3倍邮费的赔偿,一般来说只能通过打官司来解决。由于快件丢失的具体赔偿标准方面法律缺失,一般是按照合同法来判决。如果在取证方面存在困难,消费者就会处在被动的地位。
  《办法》废除了快件丢失索赔以3倍邮资为上限的规定,采用民事法律中关于赔偿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解读三: “无着邮件”最少保存6个月
  快递人员或者寄件人由于种种原因,使得运单信息有误或者模糊不清,快件无法投递到收件人,同时又无法退回寄件人,变成了“无着邮件”,此类邮件往往被快递公司自行处理。《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应当退回寄件人。如无法退回,企业应当登记,超过6个月仍无人认领的,由快递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开拆处理。
  消费者在邮递物品时,要尽量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并保存好快递企业提供的运单号,万一出现信息有误的情况,可以通过运单号到网站查询,以防物品丢失。
  此外,《办法》加大了对违法提供快递单用户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除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实施后,消费者在快递消费中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和消保委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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