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0日讯(记者 李玉涛 通讯员 王晓 隋秀芹)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收买被拐卖妇女案。被告人张某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1年,辽宁人张某在河北唐山打工,1970年出生的他一直没娶媳妇。他听说工友王强(化名)的表弟擅长给人“牵线搭桥”,便让王强托表弟李大海(化名)给自己张罗个媳妇儿,好处费是6000元。李大海欣然应允,并表示一定给张某物色个漂亮媳妇儿。 据了解,王强和李大海都是日照人。2011年10月,李大海在日照汽车站附近转悠时,发现一名抱小孩的年轻女子小玉(化名),便主动上前搭讪。经了解,小玉30多岁,以前做过三陪小姐,已离婚,有个女儿两岁了。经过深入聊天,李大海觉得她正是合适人选。 随后,李大海便以给小玉介绍对象为由将其骗至河北,在王强的帮助下,将其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2011年11月,小玉趁张某不注意偷跑到邻居家,打电话告知日照的亲友自己被拐卖的事实。随后,日照警方前往河北将张某抓获。 2013年1月,东港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仍予以收买,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鉴于张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王强和李大海另案处理,已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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