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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最低工资标准提高
调整之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均过千元;低于标准的企业将被罚款
  • 2013年03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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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3月24日讯(记者 李泳君) 24日,记者从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枣庄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枣庄市人民政府再次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调整之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均过千元。
  按照本次最新调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市中区、滕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220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80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滕州市、市中区12.5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为11元,本次调整枣庄市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认真执行。
  24日,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专职监察员邢亚闻向记者透露,职工在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应该向职工支付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各区(市)所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正常情况下,如果企业向职工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职工有权利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在对情况进行具体落实之后,企业将会面临两千到两万元的罚款。”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0年枣庄市就第八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从当年的5月1日开始实施。那次调整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而对应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8元与6.5元。
  同时,2012年3月1日起,山东省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240元、1100元、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11元、10元。其中枣庄市市中区、滕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的工资标准为920元。

□相关链接: 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另外,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确定,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劳动者加班加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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