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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务工发生薪资纠纷
  • 2013年03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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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樊友泉 赵鑫
□记者 李大鹏 报道

  本报3月25日讯 近日,莱阳市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出国劳务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该案被告某出国劳务中介公司向原告徐某支付工资60200元,并返还押金10000元,共计70200元。 
  2010年9月23日,原告徐某与某出国中介公司签订《工人赴沙特工资保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赴沙特施工,每月薪水7000元,每月国内发70%的工资打到卡上,剩余30%可在沙特预支零花或等工程完工一次性补发,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发放工资,由被告补发。同日,公司工作人员徐某收取原告押金10000元。同年10月23日原告出国工作,2012年3月20日回国,在国外工作17个月,但被告仅支付给原告工资58800元。 
  莱阳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合同义务的共同履行人,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在国外工作17个月,工资总额为119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8800元,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工资60200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其收取原告的押金10000元应予返还。 
  办案法官提醒出国务工人员,在办理出国劳务的过程中一定要谨慎,选择合法守信的中介公司,看其是否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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