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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冒名贷款 信用被“不良”
法院判银行赔当事人5000元,消除不良记录
  • 2013年03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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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 者 高洪超 报道 
□通讯员 王海光 

  本报3月25日讯 被人冒用签名贷款,背上不良信用记录,居民王某就此把威海某银行告上环翠法院。法院判定银行消除王某的不良记录,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这是环翠法院审理的首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2003年1月27日至次年11月8日,有人先后四次冒用王某名义向某银行借款20万元,最后一笔还款日为2005年10月30日。2008年4月7日,以王某未还款为由,银行将其告上环翠法院。王某对借款合同中的签字有异议,申请笔迹鉴定,结论是“签名不能断定为原告的笔迹”,环翠法院据此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事情还没完,2011年12月10日,王某以这家银行的系统记其赖账、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形成了不良信用记录,侵害名誉权为由,把银行告上环翠法院,要求银行立即清除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0万元。法院查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显示王某存在多笔贷款,存在逾期还款。王某是另一家银行员工,他提出,这个不良记录导致他不能办理信用业务,单位领导也能查到他的“不良”,工作任职均具有巨大影响。
  环翠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前一判决,可以认定王某的不良信用记录并非本人所致,不良记录导致王某信用权受到侵害。但这种记录不对外公开,仅在特定领域产生影响,后果较轻微,于近日一审判决银行立即消除王某的逾期还款记录,向王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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