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陈志雁 齐学玲 □记者 李大鹏 报道
本报3月26日讯 近日,蓬莱市检察院在审查何某故意杀人案过程中,经公安机关鉴定,确认何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遂建议蓬莱市公安局启动强制医疗程序。25日,该院向蓬莱市人民法院提出对何某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这是今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烟台首例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 涉案精神病人何某因丈夫和儿子不够关心自己而心存怨恨,于去年8月8日,趁二人熟睡之际,持铁管分别击打二人头部,欲将此二人杀死后再自杀,行凶过程中丈夫清醒过来并对其加以制止,何某随后服毒自杀未遂。 在审查起诉期间,蓬莱市检察院发现何某精神不正常,于是将案件退回蓬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要求对何某精神状况进行鉴定。经鉴定,何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故意杀人案件无刑事责任能力。针对此,该院要求公安机关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并调取何某有无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证据。 3月1日,公安机关调取了何某在羁押场所日常精神表现的证明,以及何某丈夫与儿子的证言。最终判断,何某属于突发性暴力侵害类型,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大,建议对何某进行强制医疗。 3月20日,蓬莱市公安局因何某在不能辨控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而对其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于21日将何某释放。现在,何某已被送入蓬莱市精神康复恢复中心进行治疗。25日,蓬莱市检察院向蓬莱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目前该申请还在审理中。 □相关链接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为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有序,新刑事诉讼法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按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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