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齐 璐 报 道 □通讯员 林京炜 王宝玉 本报3月26日讯 日前,北京消费者李女士向荣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荣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商品房过程中有虚假宣传行为,要求开发商退还31万元首付款及利息。李女士在电话中向消协工作人员叙述了闹心的购房历程。 李女士老家在荣成,现在北京工作,经济条件比较宽裕。2011年6月回家探亲时,想在市区给父母买套楼房,最终选定了市区某开发商即将开发的楼盘。按照开发商的要求,李女士缴纳了首期购房款31万元,并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开发商在协议书中承诺2012年9月份交房。 2012年7月份,李女士回到荣成去看房子盖的怎么样了,结果却大吃一惊,眼前的楼盘结构与当初购房时看到沙盘上楼盘的结构完全不同,当初吸引李女士的各种景致荡然无存,更无语的是,李女士购买的期房仍未动工。李女士当即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房,并按要求填写了退房申请,对方承诺15天后答复。但是等了两个月,仍没有回音。9月,李女士联系开发商,财务负责人要李女士另换一套房,被李女士拒绝。之后李女士多次拨打开发商电话,不是无人接听,就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在万般无奈之下,李女士日前向消协求助。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经调查得知,开发商于2012年12月才首次取得该楼盘8幢楼的预售许可证,也就是说李女士在购房时,开发商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另外开发商也承认单方面更改楼盘布局的事实,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开发商构成侵权,李女士提出退还房款的要求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反复调解,开发商表示愿意承担责任。日前,林女士终于拿到了期盼已久的购房款31万元。 消协提示广大消费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