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解放军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日前修订颁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对《刑法》第十章规定的31种军人违反职责犯罪行为进行阐释和细化,明确案件立案标准。 修订工作严格依据《刑法》规定,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重点对原《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与军队建设形势任务不适应、立案标准不够具体细化以及文字表述不够严谨规范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较大的修改共120余处。 修订后的《规定》共40条,对31种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调整了其中14种案件39项涉嫌犯罪情形的立案起点,同时对适用范围和“战时”“违反职责”“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等名词的定义和其他事项作出明确界定,使《规定》更具规范性、权威性和操作性。 《规定》明确,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凡涉嫌投降敌人的,应予立案。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申请政治避难等情况的,应予立案。此外,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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