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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付款车就丢了 算谁的
莱阳消协解释,自行车在交易期间丢失应由商家承担
  • 2013年03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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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孙华军 李安治
□记者 秦雪丽 报道

  本报3月27日讯 近日,一位莱阳市民到专卖店购买自行车,试骑之后感觉挺满意,于是将自行车停到专卖店门口进屋交钱。但刚交了钱,扭头一看,自行车居然不见了。咋就这么巧,丢失的自行车应该由谁承担呢?该市民和商家奇怪之余,也因自行车的赔偿问题相争不下。
  近日,莱阳市刘先生想买辆自行车,便趁周末在市区几个自行车专卖店转悠。最终,他在一家专卖店前相中了一款自己喜欢的自行车。由于价格在承受的范围之内,同时还有礼品赠送,于是几番讨价还价后,双方敲定了价钱。
  这时候,刘先生提出要先试骑一下自行车,店主称骑一骑也行,但必须交点押金,后面定下来要买的话押金就可以直接冲抵部分购车款。就这样,刘先生交了100元钱押金后,便骑上车转了一圈。因为自行车的款式刘先生本已相中,通过试骑感觉也不错,刘先生便将自行车又停回到该专卖店门口的摆车位上,明确表示要买这款自行车。
  随后,刘先生与店主进入店内交款,并领取了促销礼品。可是,当双方办完手续出来后发现,门前的那辆自行车竟然不见了!很显然,一定是有人在两人进店的间隙趁机把车偷走了。
  接下来,刘先生与店主之间就丢失的自行车发生了一番争执。店主认为,既然刘先生已经买了车,发生了丢失就不是店里的事情了。而刘先生则认为,刚才试骑完自己已经将车子放回原位,店主也在场看到了,所以车子被偷了是专卖店的事,自己既然已经付了车款,就应该给自己一辆新车。争吵了半天也没有任何结果,双方便一同将事情投诉到了辖区的消费者协会。
  听取了刘先生和专卖店负责人的陈述后,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既然自行车丢失是发生在刘先生试骑之后与付款交易之前,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这时候的自行车仍然属于专卖店待售的商品,而不是消费者已经购买和取得所有权的物品,所以责任不应该由消费者来承担。同时按照双方达成的交易契约,在消费者完成付款之后,商家理应交付给消费者其应当提供的商品。
  经过一系列法规讲解和调节,专卖店负责人认识到了问题的关键,称自己应当承担这个责任,随后便给刘先生提供了一辆相同款式的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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