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任洪忠 通讯员 陶德云 胥雷 田帅) 为一己私利,三男子竟雇佣他人实施绑架勒索钱财。经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绑架罪分别判处主犯张某、刘某、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各处罚金一万元。 张某和刘某欠银行高额贷款,遂预谋实施绑架向他人勒索钱财。二人决定把一家纺织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之子付某作为绑架目标。因欠缺人手,二人找到王某,向其说明意图后,王某同意参与实施绑架。随后,王某以要账为名从江苏找来另外三人,要求他们具体实施绑架,并把提前准备好的手套、匕首等作案工具交给他们。 经过多日跟踪,具体实施绑架的三人于2012年7月28日在东阿县一小区将被害人付某绑架,并将其交给张某、刘某和王某。后张某等三人以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向被害人的父亲索要1000万元。被害人的父亲接到勒索电话后立即报警,因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此案,张某等人未获得现金即被抓获。 东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刘某、王某属本案主犯;另外三人属本案从犯。由于以上六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作出以下判决:以绑架罪分别判处张某、刘某、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各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另外三人有期徒刑各五年,并各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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