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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跨栏”仅靠行人自觉不行
  • 2013年03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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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小北

  道路安全的主体是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道路上的每个主体都应当遵循道路安全法,只重车辆违法而不重行人违法,显然是对行人违法行为的放纵。

  历山路家乐福段,这段原本没有护栏的路在近日装了护栏。但习惯了横穿马路的人们还是纷纷跨栏,且跨栏者不分男女老幼,哪怕BRT大车在身边呼啸而过!不远处就是刚建的过街天桥。
  此路段安装护栏,本意是更加清晰地划分BRT快捷通道,为行人创造安全无虞的生命防线,然而这没有挡住一个个马路健将,刚装护栏,就来“跨栏”,甚至与飞驰的机动车擦肩而过,这不是浪漫的邂逅,稍有不慎就会酿成血的悲剧。这种行为的危险性我相信孩子都知道。之所以屡禁不止,从表面看是行人为了快捷而抢道,其实有着深层次的原因。
  首先,恣意“跨栏”不是事儿的思想作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63条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跨越护栏,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拉车或者妨碍道路安全。因而跨栏不仅危险,还是违法行为,而这种违法宣传只针对驾驶人是不够的。其次,这种恣意行为具有传染性。闯红灯、恣意“跨栏”、不走斑马线、见缝插针等都是“中国式过马路”,这种行为随意性大,不容易控制,给马路安全带来巨大隐患。看见一个“跨栏”的,就会有第二个跟着“跨栏”,有一个闯红灯的,就有一撮人紧随其后。这也影响了下一代,他们会理所当然地认为:“大人都这样做,这样做没啥不妥!”第三,既然违法,违法成本何在?几乎无任何违法成本,缺乏一定惩罚力度更加剧这种无序。道路安全的主体是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道路上的每个主体都应当遵循道路安全法,只重车辆违法而不重行人违法,显然是对行人违法行为的放纵。当然,我们一味把责任推卸到交警身上,在现有的警力下未免有失公平。但是提高行人的违法成本,拿违法行为开刀,根本目的是创造一个文明有序安全的交通大环境。
  当然,既然能装护栏,也应该设身处地为行人着想,为何大家都跨栏?相关部门在道路的设计上更加合理,多一些人行横道,让行人更便捷地走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都是不该遗忘的事情。杜绝“跨栏”,相关部门应该有强有力的宣传和执行,仅靠行人自觉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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