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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调工资标准谁来监督执行
  • 2013年03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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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忠(招远市)

  近日,笔者了解到,根据山东省和烟台市有关规定,自3月1日起,最低月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40元调整到13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调整到14.5元。最低工资的上调,目的是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提升群众生活幸福指数。这本是一件大好事,但目前有很多工作人员工资根本拿不到政府下达的最低工资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门卫、单位住宅管理人员每天24小时都在岗,工资有的只拿400、500元,节假日无人替班,从来没有得到过加班费,更不用说是带薪休假了。一年360天在岗,像这些工人的工资是否也应享受最低工资的标准呢?
  据了解,《最低工资规定》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保障的范围是: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就是说,无论是农民工、试用工、小时工,只要劳动者完成了正常工作任务,其所得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规定,带薪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和节育手术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受最低工资标准保护。但如果劳动者因上述法定假期外的休假,不能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则不能享受最低工资保障。
  门卫这个群体人数很多,也很希望能享受到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这部分群体目前只从新闻和文件中看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道,根本见不到政策落实。希望各级领导能关心一下这部分群体,让他们真正体会到政策的温暖和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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