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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领域恶意拖欠工资将受重罚
发生拖欠10人以下的暂停投标三个月
  • 2013年03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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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3月28日讯(记者 张召旭 通讯员 吴华军) 28日,聊城市住建委下发了关于清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通知,凡是有恶意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将根据相关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聊城市住建委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办法,加强了对恶意讨薪行为的制约。根据新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监督各用工企业同每一名务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工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用工企业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用工企业必须编制务工人员工作量结算清单和工资支付清单,经务工人员、项目部负责人、总承包单位工资支付监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施工现场张榜公示,存档备查,并按月上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清欠工作管理机构;总承包企业要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务工人员手中。未经务工人员本人书面委托,他人不得代领;发生务工人员投诉拖欠工资的情况,总承包、分包企业应当提供证明已结清投诉人务工工资的详细资料,否则,以投诉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为准;对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施工企业要优先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凡是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首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其中已经拨付给分包企业的款项,由总包企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或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对存在恶意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按程度给予不同处罚。发生拖欠10人以下或总金额2万元以下的,对施工、劳务企业进行警告,并暂停投标三个月;发生拖欠10-30人或总金额2-10万元以内的,纳入重点监督对象,并暂停投标半年;发生拖欠30人以上或总金额10万元以上的,进行通报批评,记入“不良信誉”记录,并纳入全年重点监督对象,暂停投标一年;对存在恐吓务工人员等恶意行为的,实行市场清退,其资质考核、升级、增项等一律暂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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